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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之我见

2018-07-09 原文出自:独伊佳

 新《食品安全法》在万众期待中终于出炉了!由于新法的修订是为了满足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所以,修订过程倍受关注,很多人通过在线交流、意见反馈等方式表达了自己对新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可能并非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在新法中得以体现,但不管怎样,“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一千个人会有一千种观点,一千种观点会产生一千种建议,法律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监管、惩治违法,不是为了满足某类或者某些方面的利益。论坛中很多朋友对新法都发表了各自看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是真知灼见。在此,笔者也就自身工作经历及工作需求方面谈谈对新法的看法,不足之处,万望见谅。受工作所限,本文观点侧重食品生产方面。
    一、新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更加清晰具体。
    比如,老法中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同时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品作为规范调整的对象。还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更加明确。
    新法第七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第八条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从财力上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力开展。当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保障和落实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水平有很大关系。
    三、新法对环境、原料类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
    比如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食品相关产品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新法强化对食品安全宣传的约束。
    新法第十条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同时,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五、新法修改和增加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保健品的准入许可要求。
    由于从分段监管改为统一管理,同时目前的食药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新法对上述产品准入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六、新法增加和明确了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
    比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等等。
    七、新法增加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标准的补救措施。
    如新法第六十三条,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八、新法增加了监督抽检结果异议处理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这个很关键)。
    新法八十八条规定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处理时间和程序要求。新法规定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并由食药监管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而食品总局11号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是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并由复检申请人自己选择复检机构,食药总局11号令和新法规定不一致。总局11号令应在10月1日后进行修改。
    九、新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从处罚看出,罚款基数、罚款数额和倍数比以前更加严厉,同时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十、新法明确标签瑕疵进行责令改正。
    新法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文 佚名)